在 W3C 的HTML Microdata中,它说 (目前在 WHATWG 的HTML Living Standard中也是如此):
除非该规范另有规定,否则不应自动取消引用作为项目类型给出的 URL。
注意:例如,规范可以定义其项目类型可以取消引用以向用户提供帮助信息。事实上,鼓励词汇作者在给定的 URL 上提供有用的信息。
紧随其后的是:
项目类型是不透明的标识符,用户代理不得取消引用未知项目类型,或以其他方式解构它们,以确定如何处理使用它们的项目。
我对此感到困惑。在第一段中,它说itemtype
属性中的 URL“不应自动取消引用”(应该,不是必须;因此根据本段,允许用户代理取消引用)。但在最后一段中,它说用户代理“不得取消引用未知的项目类型”。
这是矛盾还是它们意味着不同的东西?
也许它只是关于已知与未知(尽管在第一段中它根本没有提到“已知”,所以我认为它适用于所有词汇,无论是否已知)?但是,如果用户代理知道一个词汇表,为什么会有所作为呢?首先“知道”一个词汇究竟意味着什么?
或者也许“为了确定如何处理使用它们的项目”部分是这里问题的症结所在?所以用户代理可以出于任何原因取消引用,除非他们试图确定如何处理这些项目?